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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一学生就「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表不当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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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3 14: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6月10日,我校法学院学生刘某因在互联网就“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鉴于刘某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经研究决定,给予刘某警告处分。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小二删除,どうも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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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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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3 14: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南郑州
对于西南政法这个事情,我是有点不明白的

你可以说这个男生的言论是沙壁言论,但一个人不能在朋友圈发一些傻逼言论吗?你说这个男生的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不良影响,那请问这个男生有没有主动去传播他的观点,有没有预料到他的言论会被全网传播?是谁去传播这位男生的观点?如果没有人去往网上传播,会有现在的“广泛的恶劣影响”吗?这一切的所有责任都归于这位男生吗?

还有一个问题,人有没有说一些可能让公众感到不适言论的自由?这种不适应该以什么为限?

综上,我提出一些问题,只是想表达:我认为对本事件男主进行网络暴力与学校对男主的处分之正当性,是存疑的,不是没有讨论的空间。学校的处理太快了。在我看来,这次又是所有人都输了,正当的言论自由就是通过这一次次“快速”处理而被不断压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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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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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3 14: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韶关
我还以为题目是要我评价西政的行为。
原来是评价男生的行为。
我连他的言论都看不到,如何评价他的行为?
都不让人知道什么东西被禁止,每个人如何确保不会不小心发出类似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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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3 14: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张雨绮处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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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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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3 14: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看到此问题下的回答以及相关公众号文章的下方评论均是对校方行为的一片叫好,我在敬佩于群众对黑暗的痛斥、正义的渴求之余,却衷心想为诸君泼一瓢冷水。
       此同学言论之扭曲、观点之荒谬自不必说,大家心中都有把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尺;但西南政法对该同学之处分,却并非是对正义的合理伸张,其反而会造成对于公众安全之二度中伤。


          在官方给出的通报中,西南政法大学概括地将惩戒权基础描述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而没有给出具体的处罚条款,作为一所政法类高校,这样的通报和决定很难说符合了其规章制度中明确承诺行使惩戒权应当达到的“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标准。
        我在查阅了《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后,推测学校处罚的依据应该是其第九条第四款“损害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性条款。
第九条 学生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下列情形之一,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专业实习中,违反实习纪律、实习单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从事、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生育政策的;
(四)损害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诚然,概括性的兜底条款是在立法技术上无可规避的产物,但是对于兜底条款是适用也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另外,第九条所谓“有损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这一表述的模糊性就给学校的自由裁量留下了极大的操作空间,甚至可以说将学校的惩戒权蔓延到了学生的自由生活领域
      无独有偶,像这种学生因为互联网上的发言而被学校予以处分的例子早已不是孤例:
严厉!在网络平台发表不当言论,高校6名学生被处分! (360doc.com)
     北邮的几名学生因在网上发表“关于疫情防控政策的不当言论”,“给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舆情负面影响”,而被记过乃至留校察看。
      相比起西南政法的这位男生,相信各位会对北邮的几位学生抱有更多的同情。他们的言论观点的性质以及对公众情感的影响固然不同,但在因此而受到学校处分上都是一样的:因发表“不当言论”、造成“负面影响”而受到学校惩戒权的处罚。
       对于“不当言论”应当由谁来定义?“负面影响”范畴又何如?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儿?这是每个人、每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去思考的问题。
  就该男生言论本身而言,其观点之荒谬、价值观之扭曲、语气姿态之丑恶,皆令我义愤填膺!

   但我也不得不承认,他的言论仍在现有法律规制的边界之内,而够不上标准拿捏较为宽松的“侮辱”或正常语义下的“寻衅滋事”行为,而最多有可能涉嫌侵害他人人格权之民事侵权。对于此,我不认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惩戒。
      高校制定内部规章权力的伦理基础在于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在特定问题上它行使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权力,在这些问题上它属于特殊的行政主体。《高等教育法》第30条明确规定高校为法人但其并非普通法人而是特殊的公法人。
“高等学校是公法人而非私法人。这一结论的意义在于高等学校与国家或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相同是依公法所设立享有公法所规定的行政权力、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公立高等学校在行使普通的教育服务职能时其行为属于私法行为应受私法约束,公立高等学校在行使法律授予的教育管理职能时其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应受公法的约束。由此高校校规分为自主性校规和介入性校规,对介入性校规的合法性监督体现在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对自主性校规的合法性监督体现在法律优位原则的适用,即校规内容不违反法律原则规定则视为合法。若是校规内容与学术自由目的无关并且直接影响学生基本权利保护,则属于介入性校规,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适用时有以下两个要求:第一,相比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行使条件,校规不能另外增加权力行使条件。第二,相比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行使条件适用,校规不能比之更严格。
    而在本案当中,高校对于惩戒权的行使显然超出了其介入性校规所应当遵循的界限。
朋友圈吐槽“奶奶的腿”被拘留?媒体:警惕任性处罚消解执法公信 (baidu.com)
      鸿茅药酒事件被跨省抓捕医生:我本已经做了最坏的打算 (baidu.com)
      我也不装外宾,前有鸿茅药酒跨省抓捕,后有“奶奶的腿”行政拘留,当前较为高压的舆论控制下,高校用此等办法进行处理显然不是值得大提特提、大批特批的新鲜事,无非上行下效而已。但西南政法大学作为我国一所重点政法院校,五院四系,法律人才培养的摇篮之一,其权力行使不应当如此恣意粗犷,对于法治的践行,应当从政法类高校做起,从每一个法学人做起。
      仅仅道德有亏而未违反公法的言论,应当在道德和舆论上受到批驳和谴责,但绝不应因此受到公权力的下场惩戒。
Je ne suis pas d'accord avec ceque vous dites, mais je me battrai jusqu'à la mort pour que vous ayez le droitde le dire.
我不赞同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今天对该男子言论批驳、谴责、唾弃,大家达成了一致,但明天对于不当言论的定义是否又会继续扩张?行政权力向公众生活和言论的边界的蔓延会在何处踩下刹车?公正和自由是否势必东风压倒西风又或西风压倒东风?这些不是滑坡谬误抑或危言耸听,而是摆在我们面前严肃又亟待回应的问题。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诸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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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3 14: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我不支持这位的言论,但对是否需要学校介入甚至予以处分持怀疑态度。
比如下面这位,除了删除原微博还未看到任何其他消息。



原微博已经无法查看,可能已经删除。截止2022年6月12日11点50分,该微博对此没有任何其他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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